金融监管总局征求意见:坚持私募定位 信托产品
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《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答记者问。《办法》将资产管理信托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,具有以下特征:一是符合资产管理本质。信托公司应当坚持为投资者最大合法利益服务,坚持“卖者尽责、买者自负;卖者失责、依法赔偿”,做好适当性管理、销售管理、投资管理、财产托管、净值管理、信息披露等全过程管理。二是坚持私募定位。信托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人数不超过200人。三是严格投资者标准。在落实资管新规关于私募资管产品的投资者标准基础上,对于风险较高的信托产品,实施更为严格的投资者资质和最低投资金额。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销售和份额转让等环节,都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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